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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17條

保稅工廠之保稅物品,除直接出口或售與保稅區者外,應依規定申請海關核准或向海關報備,始得出廠。 保稅工廠之物品出廠時,均應由保稅工廠依規定填具出廠放行單,由駐守警衛憑放行單放行。 前項出廠放行單應編列序號,按序使用,並保留其存根聯,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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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