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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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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13條
保稅工廠有關保稅之帳冊及編製之報表,應於年度盤點結案後保存五年;其有關之憑證,應保存三年。 前項有關之憑證,保稅工廠於盤存結案後,除報經監管海關核准,以微縮影片、磁帶、磁碟片或其他電子媒體等按序攝錄,並依規定年限保存者外,原始憑證不得銷毀。監管海關依法進行查案時,如需複印憑證及有關文件,保稅工廠應負責提供所需複印之憑證及有關文件。 海關因稽核或監管需要,除得查閱保稅工廠保稅帳冊、報表外,並得派員持憑公文查閱其他帳冊、報表及其他憑證,保稅工廠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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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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