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 第15條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15條

保稅運貨工具裝貨完畢,經海關監視裝貨加封後,應立即直接駛往海關指定地點,其係保稅貨箱者,得由所有人以飛機、船舶、汽車或火車自行運至目的地海關,中途不得無故逗留或繞道他處。 前項保稅運貨工具加封電子封條者,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應配合辦理電子封條配櫃、加封及讀取核對等相關作業。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