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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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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22條
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對其依法應繳之稅款、規費、罰鍰等款項,延不繳納者,海關得將其所繳保證金抵繳,不敷抵繳時,通知其限期清繳。 保證金抵繳後,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應於海關通知補足差額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向海關補足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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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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