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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23條

第 三 章 清算 › 第 四 節 清算財團之分配及清算程序之終了
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 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 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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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2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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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