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第126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26條

關於清算債權有異議,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管理人得按照分配比例提存相當之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 債權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地址變更而未向管理人陳明者,管理人得將其應受分配金額提存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25條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全文第1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