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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第128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28條
第 三 章 清算 › 第 四 節 清算財團之分配及清算程序之終了
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二年後始發現者,不在此限。 前項追加分配,於債務人受免責裁定確定後,仍得為之,並準用
第一百二十三條
規定。 第一項情形,清算程序未行申報及確定債權程序者,應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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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財團之分配及清算程序之終了」的其他條文
第122條
清算財團之財產有變價之必要者,管理人應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無決議者,得依拍賣、變賣或其他…
第1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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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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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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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條
法院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時,管理人應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為清償;其有爭議部分,提存之。
第131條
第八十七條之規定,於法院裁定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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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全文
第1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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