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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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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