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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7條

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前條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 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法院准予暫免繳納費用之裁定,不得抗告。 第一項暫免繳納之費用,由國庫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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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