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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2條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非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債務人不得撤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法院於裁定前,已依
第十九條
規定為保全處分者,亦同。 更生或清算聲請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 第一項債權人自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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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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