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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89條

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並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之。 債務人非經法院之許可,不得離開其住居地;法院並得通知入出境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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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