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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94條

債務人因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對於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就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管理人之承認,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催告管理人於十日內確答是否承認,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日所為之法律行為,推定為清算程序開始後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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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