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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90條

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拘提之。但以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為限。 一、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顯有隱匿、毀棄或處分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虞。 四、無正當理由違反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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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