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消防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規則 › 第2條

消防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規則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各級消防機關:指內政部消防署及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 二、消防人員:指各級消防機關支領消防、海巡、空中勤務、移民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第一級或第二級之人員。但不包括會(主)計、人事、政風及秘書行政單位人員。 三、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指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之安全衛生專責單位主管。 四、安全衛生業務專責人員:指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之安全衛生專責單位人員。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消防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規則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