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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規則 第7條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由各級消防機關辦理之。但第四條所定初任消防人員之安全衛生職前教育訓練,得由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或內政部消防署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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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