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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規則 第4條

初任消防人員前,其所屬之各級消防機關,應使其接受安全衛生職前教育訓練。 前項訓練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小時,其內容如下: 一、救災安全及職務安全衛生法規。 二、救災安全管制。 三、救災車輛及裝備管理維護。 四、各項救災救護勤務安全。 五、健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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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