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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規則 第8條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講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各級消防機關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或安全衛生業務專責人員。 二、領有內政部消防署核發相關領域訓練合格證書。 三、於大專校院教授消防相關課程,並有六年以上授課經驗。 四、任職於各級消防機關,並有十年以上辦理災害搶救業務或現場救災經驗。 五、其他具職業安全衛生或消防專業知識,經各級消防機關同意或敦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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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