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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規則 第6條

各級消防機關對下列各款人員,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年最低訓練時數如下: 一、消防人員:四小時。 二、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三小時。 三、安全衛生業務專責人員:六小時。 前項第一款人員之訓練內容如下: 一、救災安全管制。 二、災害搶救專題。 三、救災車輛及裝備管理維護。 四、各項救災救護勤務安全。 五、健康管理。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之訓練內容如下: 一、消防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二、新型態災害風險判讀。 三、救災安全管制。 四、救災車輛及裝備管理維護。 五、健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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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