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設置辦法 › 第3條

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3條

諮詢會置委員二十七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次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消防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消防機關代表、公務人員協會代表及安全衛生學者專家聘(派)兼之。 消防機關及公務人員協會應優先推派消防基層人員為代表;消防基層人員代表比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諮詢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設置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