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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4條

諮詢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任諮詢委員之情事者,由本部解聘並依前條規定補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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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