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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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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5條
諮詢會會議以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諮詢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諮詢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團體、專家學者或業務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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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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