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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依收費標準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毀損或登記事項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登記事項變更者,另檢附變更事項證明文件,並依收費標準繳納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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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