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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消防設備人員應備之業務登記簿,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執業機構基本資料:執業機構負責人、地址、聯絡電話、服務項目、執業圖記異動紀錄、執業執照請領及異動紀錄。 二、執業紀錄:服務案件名稱、內容與地址、辦理起訖日期、委託者姓名或名稱、聯絡電話與地址、服務契約金額、服務內容摘要及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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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