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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稱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指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執業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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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