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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8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之消防設備人員,於其辦理執業登記之直轄市、縣(市)組織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後,應加入該直轄市、縣(市)公會,並自其原加入之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公會辦理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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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