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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圖記應記載姓名、消防設備人員類別、執業執照字號及執業機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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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