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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10條

第 二 章 執業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消防設備人員資料庫,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錄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住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出生年月日。 三、執業方式。 四、執業機構名稱及所在地。 五、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字號。 六、執業執照字號與其核發年月日及效期。 七、曾受獎勵處罰種類及事由。 八、登記事項之變更。 九、開始、停止執行業務日期及復業、歇業日期。 前項第一款之姓名、性別及第三款至第九款事項,主管機關得基於增進公共利益目的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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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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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