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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7條

第 二 章 執業
消防設備人員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執行業務: 一、單獨設立事務所或組織聯合事務所。 二、設立以登記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為營業項目之公司、有限合夥、商業或其他專業機構。 三、受聘於第一款所定之事務所或前款所定之公司、有限合夥、商業或其他專業機構。 四、受聘於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許可及登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五、受聘於依消防法規定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場所。 前項第一款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 消防設備人員以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為限;其執行業務區域及於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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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消防設備人員法中另有 7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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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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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