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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 第6條
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6條
第 二 章 執業
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具有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
第七條
第一項規定之事務所、公司、有限合夥、商業、其他專業機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場所(以下簡稱執業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發給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始得執行業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應公告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撤銷或廢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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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消防設備人員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9條
未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執業執照,或執業執照經撤銷或廢止,仍…
第45條
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者,準用第五條至第十八條及第…
第48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消防法第八條規定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第六條規定取得…
「執業」的其他條文
第7條
消防設備人員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執行業務:一、單獨設立事務所或組織聯合事務所。二、設立以登記消防…
第8條
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六年;領有該執業執照之消防設備人員,應於執業執照效期屆滿日前三個…
第9條
消防設備人員自行停止執業、復業、歇業、執業執照登記事項變更,或其執業機構遷移、異動執業機構至…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消防設備人員資料庫,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錄下列事項:一、姓名、性…
第1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發給執業執照;已發給者,撤銷或廢止之:一、依第五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其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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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消防設備人員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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