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第3條

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及學校得對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進行資訊蒐集、處理及利用;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提供或協助主管機關及學校辦理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 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通報資料之登載、查詢及管理,並應由所主管學校指定專人辦理通報資料之登載、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作業;其作業程序,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本資料庫除指定之專人外,任何人不得登入;資料之查閱、新增、更新及刪除,均應記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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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