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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第3條
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及學校得對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進行資訊蒐集、處理及利用;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提供或協助主管機關及學校辦理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 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通報資料之登載、查詢及管理,並應由所主管學校指定專人辦理通報資料之登載、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作業;其作業程序,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本資料庫除指定之專人外,任何人不得登入;資料之查閱、新增、更新及刪除,均應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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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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