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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6條

原登載學校知悉本資料庫受登載人員之登載原因消滅時,應於知悉之日起七日內至本資料庫辦理解除登載;受登載人員知悉登載原因消滅時,亦得向原登載學校申請解除登載,並應以書面檢附相關資料。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於期間經過後,由本資料庫解除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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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