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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 第10條

複合容器應每五年辦理定期檢驗。其下次檢驗期限,自前次檢驗日期之次日起算,但不得超過容器使用年限。 前項複合容器瓶齡屆滿二十年或無法確認瓶齡者,不再實施定期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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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