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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
› 第13條
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 第13條
複合容器經定期檢驗判定合格後,應循序進行下列程序: 一、安裝容器閥:每次定期檢驗時應更換新品。 二、實重(含閥)量測:以磅秤量測複合容器實際重量(含閥,單位:公斤)至小數點下第二位數。 三、製作合格標示:合格標示之資料應依原容器標示之容器資料據實登載;其標示模糊不清者,應依原合格標示登載資料製作。 四、附加合格標示:以不易脫落之方式,將合格標示附加於容器護圈內側之明顯易見處。 五、標記下列事項: (一)此容器僅能充填液化石油氣。 (二)於安裝或卸除容器閥時,應將容器閥基座夾緊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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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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