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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 第11條

複合容器之定期檢驗項目如下,並應循序進行: 一、殘留氣體回收。 二、拆卸容器閥。 三、外觀檢查。 四、內部檢查。 五、耐壓試驗。 六、螺紋檢查。 七、洩漏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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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