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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 第2條

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鋼製容器)及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複合容器)辦理檢驗時,應附有個別認可合格標示或定期檢驗合格標示。 前項合格標示有滅失或遭移置者,應向原合格標示核發機構申請核發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檢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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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