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 第10條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第八條第一項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液化石油氣相關法令。 二、液化石油氣設備工事所需必要機械、器具或材料之相關知識。 三、液化石油氣容器、容器閥、調整器及配管等之檢測方法及實作。 四、筆試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四款筆試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一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