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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專業機構變更或新增訓練場地,應檢具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審查符合規定後,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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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