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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 第4條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案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由訓練場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現場實地審查;經實地審查符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登錄,並核發登錄證書。 申請者不符合
第二條
第一項所定資格或申請文件不符合前條規定,依其情形能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不能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申請者取得登錄證書者(以下稱專業機構),始得依本法
第十五條之二
第三項規定施予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安全技術人員)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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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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