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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辦理安全技術人員訓練之專業機構,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第三條規定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規定核准登錄,始得繼續施予訓練。但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訓練,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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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