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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5條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許可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許可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 二、專業機構名稱及地址。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事項有變更者,專業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
第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七款規定文件、原許可證書正本及變更事項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書。 第一項許可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檢具
第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七款規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依前二項規定補發或換發之許可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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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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