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清除新城雞病使用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 第8條

清除新城雞病使用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第8條

疫苗應僅供健康雞隻免疫用,各場必須依據家禽保健中心或其他防疫單位 所測得之血清抗體力價及其建議,訂定免疫計畫,並確實執行之。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清除新城雞病使用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