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
› 第11條
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除
第四條
第一項第三款自發布日施行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所定檢疫費用,其項目如下:一、預防接種、瘧疾預防藥品費、阿米巴性痢疾藥品費。二、證照費…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噸位,指依船舶國籍證書或遊艇證書登載之總噸位。本辦法所稱客船,指船舶法第三條第二款…
第4條
預防接種或藥品之收費,規定如下:一、黃熱病疫苗:每劑收取採購成本,另加處理成本新臺幣一百八十…
第5條
國際預防接種證明書費,初簽或補證者,新臺幣二百十元,加簽者,新臺幣一百六十元。
第6條
船舶衛生管制或免予衛生管制證明書費,以船舶噸位計算;其收費基準如下:一、一千噸位以下:每張新…
第7條
船舶衛生管制或免予衛生管制證明書,其補發、換發、延期、放行或更改船名、國籍之簽證費,每張新臺…
第8條
屍體出國(境)准許證明書費或其他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第9條
船舶衛生檢疫費,按船舶入國(境)每次計算;其收費基準如下:一、審查檢疫費:以電子通訊審查檢疫…
第10條
船舶衛生檢疫費,平日應由船舶公司或其船務代理,於船舶出港前繳納;例假日及上班時間外進出港之船…
← 第10條
看 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