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游離輻射防護法 › 第18條

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18條

醫療機構對於協助病人接受輻射醫療者,其有遭受曝露之虞時,應事前告知及施以適當之輻射防護。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游離輻射防護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