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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第3條

公私場所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其種類如下: 一、二氧化碳。 二、甲烷。 三、氧化亞氮。 四、氫氟碳化物。但不包含已納入蒙特婁議定書規範之氫氟碳化物。 五、六氟化硫。 六、全氟化碳。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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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