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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第7條

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終止申報排放量: 一、年排放量連續五年小於二.五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者。 二、年排放量連續三年小於一.五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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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