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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排放量查核作業,得通知公私場所備妥下列相關資料: 一、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熱值及用量、產品種類及生產量或 其它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操作量紀錄月報表。 二、製程現場操作紀錄月報表。 三、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 入之相關資料。 四、盤查報告書、查證聲明書及查證總結報告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公私場所應妥善保存前項之資料五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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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