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 第26條

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第26條

減量額度須經交易或拍賣程序後,始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移轉作業。 每減量額度單位移轉次數,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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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