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之減量額度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註銷,賣方事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該減量額度已於交易平台上架交易或公告拍賣者,應即下架。
二、該減量額度於交易平台完成交易或拍賣程序,並移轉至買方事業額度帳戶,尚未經買方事業使用者,賣方事業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內提出同等減量額度供中央主管機關移轉至買方事業額度帳戶。但買方事業同意賣方事業返還價金者,不在此限。
三、減量額度於交易平台完成交易或拍賣程序,並移轉至買方事業額度帳戶,經買方事業使用者,賣方事業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內提出同等減量額度供中央主管機關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