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減量額度之事業因併購、合併或整併,致減量額度之持有事業改變,得由併購、合併或整併後之事業,於事實發生日起一年內,檢具申請書及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減量額度歸戶:
一、事業併購、合併或整併之證明文件。
二、全體事業署名經公證之協議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並應載明減量額度之個別持有數量。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併購、合併或整併後之事業如有二個以上,應共同申請並擇一代表提出;未開立額度帳戶者,應依
第七條規定開立額度帳戶以取得減量額度。
併購、合併或整併後之事業未於第一項所定期限內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得催告其限期申請,逾期仍未申請者,中央主管機關不再受理其後歸戶之申請。
第一項持有減量額度之事業因併購、合併或整併而消滅,其額度帳戶之減量額度完成歸戶後,由中央主管機關關閉其額度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