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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 第30條
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第30條
事業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通報,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額度帳戶關閉作業。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核實後關閉其額度帳戶。 前二項經通報或核實應關閉之額度帳戶如有減量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註銷;其註銷後,賣方事業應準用
第二十八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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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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